何时需告知嫌疑人其被逮捕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实施逮捕措施时,侦查机关应当立即向被逮捕人宣读《逮捕决定书》,并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以及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侦查人员应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且在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况下,也应由侦查机关负责通知。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并由执行拘留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逮捕行动中能否对嫌疑人进行身体搜查?
在刑事诉讼法中,逮捕行动中对嫌疑人进行身体搜查是合法的,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搜查主要是为了查找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防止嫌疑人隐藏、损毁或转移证据,同时也为了确保侦查活动的安全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执行逮捕时,有权对被逮捕人进行身体检查和搜查。搜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并且应尊重被搜查人的尊严,不得有侮辱人格或者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于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并且应当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 同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在执行逮捕时,可以依法对被逮捕人进行身体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同时,如果认为被逮捕人可能携带凶器、危险物品或者隐匿其他犯罪证据的,可以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我国法律允许并规定了在逮捕行动中对嫌疑人进行合理必要的身体搜查。
法律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措施的过程中,必须同步明确告知其被逮捕的原因、依据及其享有的辩护权等法定权益,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与合法性不可或缺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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