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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需满足哪些法定实质要件?

大律师网 2024-03-10    100人已阅读
导读: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在原有合同内容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对部分或全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的行为。在法律体系下,合同变更需满足法定实质要件,包括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

合同变更需满足哪些法定实质要件?

1. 协商一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意味着任何合同的变更都必须建立在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不能单方强行变更合同。

2.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变更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变更无效。

3. 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合同变更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利益等。

4. 变更后的合同仍应具有明确性和可执行性:即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具备实际履行的可能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条

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及地方法规

合同变更需遵循哪些实质要件规定?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部分或全部修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变更需遵循以下实质要件:

1. 合同变更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即要求变更合同的提议必须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单方无权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2. 变更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变更的内容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规定。

3. 保持合同的明确性和确定性:合同变更后的条款应清晰、具体且确定,能够反映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具备可执行性。

4.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变更不能损害已信赖原有合同内容而行事的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 第五百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关于合同变更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原则:“当事人约定的债权债务的转让,未经第三人同意,该转让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此条虽是针对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但其精神亦适用于合同变更,强调了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

法律对于合同变更有严格的实质性要求,确保合同变更行为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保护的原则。在实践中,建议当事人在进行合同变更时,不仅要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还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变更行为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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