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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定破产清算程序如何进行?

大律师网 2024-03-12    100人已阅读
导读:法定破产清算程序是法律体系下,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通过法院启动的一种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该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指定管理人、财产调查与接管、债权申报与确认、破产财产分配及程序终结等步骤。

法定破产清算程序如何进行?

1. 申请阶段: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 受理阶段: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同时通知已知债权人。

3. 指定管理人阶段: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后,应指定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经营事务。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清理、估价、管理和变价处理,并负责审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4. 债权申报与确认阶段: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5. 破产财产分配阶段: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将破产财产变价后,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包括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然后按比例清偿破产债权。

6. 结束阶段: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后,破产清算程序即告结束。

引用法条: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操作指南,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2条、第7条至第10条、第19条至第25条、第31条至第58条、第70条至第128条等。

股东在破产解散程序中的权益如何保障?

在破产解散程序中,股东权益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知情权与参与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破产清算情况,并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等形式参与公司破产的相关决策过程。

2. 剩余财产分配权: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首先需要清偿的是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等法定优先债权,然后是普通债权。当以上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如有剩余财产,则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是股东基于其投资所享有的财产权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3. 股东代表诉讼权:若发现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损害了公司或股东的利益,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提起代表诉讼。

4. 股东在重整程序中的权益:如果公司进入重整程序而非清算程序,股东的权益可能会通过股份调整、转增等方式得到保护,同时仍享有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同样,《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五条关于债权人会议及重整计划等内容的规定,也从不同层面保障了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

法定破产清算程序旨在保障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给予债务人以重生的机会。在此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破产清算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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