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商事仲裁法律依据的原则是什么?
在商事仲裁中,选择法律依据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这意味着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于合同争议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只要该选择不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强制性法律规定。
2. 最密切联系原则:若当事人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时,仲裁庭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这一原则体现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关于合同争议的规定中。
3. 国际公约优先原则:对于涉外商事仲裁,如果已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如《纽约公约》等,且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不冲突,则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超出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当事人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确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城市的法律。”
商事仲裁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商事仲裁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裁决结果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一旦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在仲裁程序结束后收到仲裁裁决书,那么该裁决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1. 终局性:除非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如违反公共秩序、无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违法等),否则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再次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能就此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体现了“一裁终局”的原则。
2. 强制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应当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据仲裁裁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应当予以执行。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4条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也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明确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商事仲裁的法律效力是通过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和司法实践来认定并保障的。
选择商事仲裁法律依据的原则在于充分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兼顾仲裁程序的公正与效率,遵守国际公约义务,确保仲裁结果得到国内外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明确约定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以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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