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贬值是否影响共同财产认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除有明确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些共同财产,即使出现贬值情况,也不会改变其共同财产的属性。
但是,如果财产的贬值是由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如故意毁损、浪费、挥霍、非法处分等)导致的,那么在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有过错一方的财产分割权益做出调整,以体现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夫妻共享的理财产品收益不如预期,损失如何分担?
在婚姻法体系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包括理财产品的收益,一般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包括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理财产品收益未达到预期甚至产生损失,首先要明确的是理财产品的购买和投资行为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或授权的行为。如果是,则该损失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的投资风险,通常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其次,若理财产品为一方单独决定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但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或者不同意,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需要考虑投资者(即做出投资决定的一方)是否存在过失或故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若有证据表明投资者存在重大过失或恶意,可能需要其承担主要责任;否则,损失可能仍会被视作夫妻共同生活风险的一部分,由双方共同分担,具体比例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精神,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果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应的,投资亏损也应视为共同承担的风险。
3. 同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以请求赔偿,但这主要针对的是恶意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而非正常的市场投资风险。
财产贬值本身不影响财产作为共同财产的性质,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因一方过错导致的财产贬值会成为法院判定财产分割比例的重要因素。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结合具体事实、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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