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有效吗?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为保障婚姻关系稳定,就某些事项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子女抚养权问题涉及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能仅由父母双方以协议方式预先设定。根据《婚姻法》及《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子女抚养权应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并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
尽管如此,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夫妻忠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权约定内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且在夫妻离婚时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可能会将此协议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夫妻忠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有效吗?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内或婚前约定,如一方违反婚姻中的忠实义务(例如发生婚外情等行为),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违约赔偿。对于此类协议涉及财产分割的有效性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对此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根据《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忠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道德约束和自我约束的功能,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涉及到财产处分特别是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时,其有效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1. 若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且约定的违约责任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法院一般会承认其效力,视为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离婚财产分割的一种预先安排。
2. 但如果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明显过高,超出了必要限度,或者以惩罚为目的,违背了公序良俗,或者实质上构成了对人身自由和尊严的不当限制,法院可能会认定这部分内容无效。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存在差异,但总体上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第六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忠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并非绝对有效,其效力需根据具体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等因素综合判断。
夫妻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并不能直接决定离婚后的抚养权归属,其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忠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对于涉及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并最大程度地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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