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的从轻、减轻或加重情节有哪些?
1. 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尤其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如果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可视为自首并酌情从轻处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另外,《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如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犯罪后拒不悔改或者再次犯罪,也会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考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构成贪污贿赂罪的必备要素有哪些?
贪污贿赂罪是刑法中的一类重要职务犯罪,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 主体要素: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行为要素: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贪污、受贿等特定的行为。贪污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贿赂罪则表现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
3. 主观要素: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收受贿赂,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 结果要素:对于贪污罪而言,要求行为人实际占有了公共财物;而对于受贿罪,只要求行为人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并且承诺、实施或者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三百八十六条对受贿罪进行了详细阐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以上法律规定均表明,构成贪污贿赂罪不仅需要特定的主体身份和特定的行为表现,同时也要求具备相应的主观故意和客观结果。
对单位实施贪污贿赂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在刑法中,单位实施贪污贿赂行为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即单位犯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贪污贿赂行为,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要对单位进行处罚。
1. 对于单位的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单位犯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 对单位量刑: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单位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单位在案发后的表现等因素,依法确定罚金的具体数额。
3. 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定罪量刑:对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其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适用个人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例如,若符合贪污罪或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仅限受贿罪),并处没收财产;若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至三百九十条:详细规定了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犯本章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分则规定的相关条文定罪处罚。
贪污贿赂罪的刑罚裁量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考量各种从轻、减轻和加重情节,既体现对此类犯罪严厉打击的决心,也注重对犯罪分子教育挽救的可能性,以实现公正与公平,有效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正常的职务行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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