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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医疗机构为举证责任主体?

大律师网 2024-03-22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确定医疗机构作为举证责任主体是关键环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如存在过错并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如何确定医疗机构为举证责任主体?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倒置”原则。这意味着一旦患者主张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造成其人身损害,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然后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或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若医疗机构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由医疗机构就其不存在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无法完成这一举证责任,即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或者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依据“举证不能推定有过错”的原则,法院将可能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若医疗机构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仅可能导致败诉,还必须对患者的损害进行赔偿,同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以及信誉损失等多重法律后果。

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举证?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患者或其近亲属)需证明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通常涉及到两个层面的举证责任:首先,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其次,该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举证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即存在医疗过失;

2. 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专家意见等相关证据,分析并指出如果按照正常的医疗规程处理,患者本不应遭受此种损害,或者损害程度应较轻;

3. 通过医学鉴定等方式,由专业医疗人员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确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其中包含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患者一方应对医疗过失及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技术问题,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这意味着在证明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可以借助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手段。证明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往往需要结合病历资料、医学专业知识以及专业的医疗鉴定意见等多种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和举证。

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律师应引导医疗机构充分理解并积极履行举证责任,确保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以证明自身医疗行为的合规性,以及与患者所受损害无因果关系,从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同时,也提醒患者及其家属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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