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户口不会被自动注销。
无论夫妻选择哪种离婚方式,户口和离婚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当事人死亡,户口也不会自动注销,而需要亲属或相关人员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在离婚后,户口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选择:
1、迁回原籍:可以去原籍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原户籍,然后向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另立门户: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通常情况下,需要有独立的房产,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
3、再婚后迁出:如果离婚后再婚,可以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对象的户口所在地。
4、不迁出: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而还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这是因为,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会在户口簿上加盖“离婚”公章。当然,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女方必须迁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被注销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死亡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后,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如果公民在暂住地死亡,则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2、应征入伍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3、出国(出境)定居注销:如果公民出国定居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需要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收缴。全户迁出的,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4、入狱被捕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5、迁出常住地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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