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提供服务能否索回中介费?
中介服务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有偿委托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如未完成或者未按约定方式完成委托事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中介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诺的服务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客户作为委托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中介费。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介隐瞒重要信息能否减免费用?
在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中,中介作为居间方有义务向委托人(即交易双方)披露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如果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能否减免费用的问题,首先,如果中介的隐瞒行为构成了违约或欺诈,委托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居间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其次,若因中介隐瞒重要信息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委托人不仅可以要求免除应付未付的费用,还有权要求中介赔偿其实际损失。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若中介隐瞒重要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用。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中介确实存在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委托人/消费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减免费用。但具体是否能够减免以及减免多少,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裁决来确定。
在中介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客户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返还中介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客户保存好与中介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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