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条刑法规定了哪种具体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犯罪。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或者销售;二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进行生产或者销售。此罪行的成立不仅要看行为人对假药性质的明知,还要看其实施了生产或销售的行为。对于“假药”的定义,《药品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包括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药品,以及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141条所指的犯罪在实践中如何认定?
刑法第141条所指的犯罪是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该罪行,首先需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说:
1. 行为对象:行为人所涉及的是药品,且这些药品被认定为“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包括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等情形。
2. 主体行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这既包括直接进行生产、制造假药的行为,也包括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流通的行为。
3.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应当存在故意,即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或销售,或者放任其行为可能导致假药流入市场的情况。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对假药的定义进行了详细阐述,为刑法第141条在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不仅需要考察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还需要通过鉴定等方式确认涉案物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药”,并结合相关情节来确定具体的法律责任。
如何解读刑法第141条所设定的罪名及法律责任?
刑法第141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该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或者销售的,即构成此罪。其中,“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该罪名的核心要素包括行为人对药品性质的明知状态、实施了生产或销售的行为以及对象为假药。
法律责任方面,刑法第141条明确规定:
1.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定。”
同时,与之相关的还有《药品管理法》中关于假药的定义和认定标准等规定,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重要依据。
刑法第141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刑事处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药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和严格保护。任何从事此类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都将依法受到惩处,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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