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3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开设赌场罪有何不同?
1. 行为方式不同:刑法第303条规定赌博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参与赌博活动,包括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等。而开设赌场罪则规定在明知是赌博活动的前提下,设立、经营或者管理赌博场所的行为,其行为性质更为严重,因为它不仅包含了参与赌博,还涉及到组织和提供赌博场所这一关键要素。
2.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赌博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追求通过赌博获取财物的目的,具有营利性。而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故意除了获取财物外,还包括明知开设赌场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良好的社会风尚,仍然积极实施开设行为。
3. 犯罪客体不同:赌博罪侵犯的主要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和治安管理秩序。而开设赌场罪在此基础上,还直接侵害了国家对社会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中关于开设赌场罪与第303条规定的刑罚有何区别?
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经营或者参与管理赌博场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犯罪,具体包括了开设、组织、招揽他人进行赌博等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破坏社会风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影响社会稳定。
而该法条的后半部分则进一步规定了开设赌场罪的刑罚,即“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将受到不同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中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与第303条规定的刑罚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犯罪行为的定性描述和构成要件的阐述,后者则是对实施了该种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具体刑事责任及刑罚种类与幅度的规定。
刑法第303条涉及的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在定罪量刑上有何异同?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虽然都属于刑法中关于打击赌博活动的范畴,但在定罪量刑上存在明显的异同。
1. 赌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该罪名主要针对的是参与赌博行为的主体,特别是组织、召集他人进行赌博,或者长期、持续性地以赌博作为获取收入的主要手段的行为人。对于赌博罪,一般会根据犯罪情节及赌资数额等具体情况来确定刑事责任,法定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开设赌场罪: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构成开设赌场罪。该罪名主要针对的是设立、经营或管理赌博场所的行为人,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大于单纯的赌博行为,因为它不仅自身参与赌博,还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危害更大。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罚要重于赌博罪,通常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的内容和性质不同,前者着重于个人参与赌博的行为,后者则着重于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的行为;反映在量刑上,开设赌场罪因其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面临更重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虽然均属于刑法打击的赌博类犯罪,但二者的犯罪构成要件在行为方式、主观故意内容及犯罪客体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区别,这决定了两罪在量刑上的不同,并反映出我国刑法对于从源头遏制赌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决心和力度。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区分并认定两种犯罪,确保公正、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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