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应引用刑法第283条?
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实际案件中,如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上述两类器材,且其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危害性(即“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则应引用刑法第283条进行定罪量刑。具体判断时,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界定刑法283条的适用对象?
刑法第283条主要规定的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适用对象主要是指实施了该条款所禁止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1. 自然人: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均可能成为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如果其明知是间谍专用器材而进行非法生产或销售,或者明知他人用于实施间谍活动而为其生产、销售专用器材,就可能触犯此罪。
2. 单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在符合单位犯罪条件时,也可以成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犯罪主体。即单位决策机关决定或者负责人员授权、指挥实施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且该行为属于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一部分,单位就可以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明知是专用间谍器材而购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刑法》第三十条也对单位犯罪做了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确立了单位可以作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适用对象。
在案例中如何有效运用刑法第283条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第283条规定的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该条款,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将构成此罪。
1. 有效运用刑法第283条进行定罪的关键在于证明行为人存在以下几点要素:
- 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违法且故意为之;
- 行为内容上,实施了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或采用了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 客观结果上,确实造成了数据被非法获取或系统被非法控制的事实。
2. 在量刑方面,根据刑法第283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应考虑以下因素:
-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如非法获取、控制的信息数量、性质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权益的危害程度等;
- 行为人是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有无悔罪表现;
- 是否属于累犯,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需准确查明事实,依法认定犯罪构成要件,同时综合考量各种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确保公正合理地适用刑法第283条进行定罪量刑。
当案件涉及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并且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时,应适用刑法第283条进行处理。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务必深入调查取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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