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赌博提供组织服务会触犯哪项罪名?
1. 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境外赌博网站、赌博场所等提供代理、招揽赌客、结算赌资等组织服务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开设赌场的行为。
2. 跨境赌博犯罪:对于明知是境外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技术支持、推广宣传等帮助的行为,按照司法解释,同样可以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3. 非法经营罪:如果此类行为未经国家批准,擅自从事跨境赌博相关业务,且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4. 洗钱罪:若明知是赌博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形式的资产,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组织跨境赌博如何定罪?
组织跨境赌博,是指行为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境外的赌博场所、赌博网站等平台,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在境内设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组织跨境赌博涉及的主要罪名是“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且因其具有跨国性质,情节通常更为严重,可能涉及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等多个罪名的竞合或牵连。
1. 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跨境赌博罪:对于组织公民出境赌博的行为,《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为独立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会依据开设赌场罪或者其他相关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3. 其他可能涉及的罪名:如行为人通过组织跨境赌博获取巨额非法收益,并进行洗钱活动,则触犯《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如果其行为还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的,将按照《刑法》第294条的规定,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对组织跨境赌博行为的定罪,需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触犯的具体罪名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境外赌博提供组织服务在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不仅会触犯开设赌场罪,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等多个罪名,依法应受到严厉惩处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远离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更不能为赌博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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