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在刑法中,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是猥亵、侮辱,并对受害人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有明确的认识,同时,其主观上具有通过该行为侵犯他人上述权益的目的或者对此种结果持放任态度。行为人不仅知道自己的行为内容和性质,而且希望或至少不反对通过此种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和性自主权的侵害。
引用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条文虽未明确指出主观要件,但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任何犯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
如何区分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一般猥亵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一般猥亵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受害人的影响。具体区分如下:
1. 行为性质:一般猥亵行为主要指在公共场所或者私密场合,行为人以挑逗性、淫秽性的行为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或者性自由的行为,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而强制猥亵、侮辱罪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包含了猥亵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实施,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性自主权造成严重侵犯。
2. 程度差异:一般猥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相对较低,多数情况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而强制猥亵、侮辱罪因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已经触犯了刑法,属于刑事犯罪。
3. 对受害人的影响:一般猥亵行为可能会对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但通常不会产生长期或严重的后果。而强制猥亵、侮辱罪由于其强制性,往往会给受害人带来更为严重的身体、心理甚至精神损害,可能留下持久的心理阴影。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而对于一般猥亵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有所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实际案例中,判断某一行为属于一般猥亵还是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从行为性质、程度及对受害人影响等方面综合考量,并严格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否包含共犯情况?
强制猥亵、侮辱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行为人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是否存在共犯情况,答案是肯定的。在该罪名中,不仅直接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那些明知他人实施此类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或者共同策划、参与实行的,也构成共犯。
如果数人共同预谋并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或者一方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另一方予以协助或放任,如望风、提供场所等,均可能构成此罪的共犯。此外,教唆、胁迫他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也应按照正犯处理。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 同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具体规定,并未排除共犯的可能性,结合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可以确定该罪名存在共犯情况。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行为人需明知并积极追求或放任其行为对他人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的侵犯后果。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犯罪时,除了考察客观行为外,还应深入剖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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