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厂往河里排放污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对此,处罚措施包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后果特别严重,例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污染物,或者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等情形,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情节最为严重的情况下,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到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了刑事责任外,工厂还可能面临民事责任,例如赔偿因污染造成的环境修复费用、对受影响方的损失进行赔偿等。此外,工厂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例如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排污许可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包括国家制定的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环保部门为确保环保工作顺利实施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本罪必须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污染环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而仍然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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