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人民法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4)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且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法查明其财产状况。
相关法条:
这一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本后还能恢复执行吗?
"执行终本"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对执行程序暂时性终结的一种情况。这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一种中止状态。
如果在执行终本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原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例如,被执行人取得了新的收入、财产,或者原来认为无法执行的财产实际上可以执行,这些都可能成为恢复执行的依据。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执行终本并不排除在发现新的执行线索时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只要符合条件,债权人仍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而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程序性暂停。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恢复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这一制度旨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同时防止滥用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