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40条是否涉及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相关法律适用?
刑法中,单位犯罪一般出现在刑法分则的特定条款中,或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某个罪名的法律规定中包含了单位犯罪,那么单位就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刑法第140条并未明确指出单位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单位是否能成为此罪的主体,需要参照刑法的其他相关解释和司法实践。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一般原则。
刑法第140条是否阐述了单位触犯该罪名时的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第140条主要涉及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达到一定金额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此罪这一条款本身并没有直接阐述单位触犯此罪时的责任追究机制。
【引用法条】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基本规定。同时,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虽然《刑法》第140条没有直接规定单位犯罪的责任追究,但根据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如果单位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那么单位将被处以罚金,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刑事责任。具体到第140条的罪名,如果单位触犯,同样会按照上述原则追究责任。
刑法第140条是否对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有所规定?
刑法中,第140条主要涉及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规定了个人实施此类犯罪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在其他条款中确实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情况。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单位不仅可以实施故意犯罪,也可以实施过失犯罪(见刑法第30条和第31条)。当单位实施了刑法分则中的特定犯罪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时,尽管第140条并未直接提及单位,但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虽然刑法第140条没有直接规定单位实施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单位如果实施了这种行为,仍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具体的法律责任会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条款进行判定。
虽然刑法第140条本身未明确涵盖单位犯罪,但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如果相关司法解释或实践认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适用于单位,那么单位也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具体适用情况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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