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只要行为人被采取的是刑事拘留,那么就不可以探望,但不包括经过公安机关批准的。而如果是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的,那么就可以探视。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对于嫌疑人来说,如果要打电话就需要得到相应的批准。在没有获得批准之前是不能打电话的。
法律依据
《拘留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据此,被拘留人手机是不允许带入的,但是可以正常通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向拘留所警察提出拨打电话的请求,是否被准许由拘留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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