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
3、未经许可,擅自删除、修改、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
4、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出版。
5、未经许可,擅自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为预防著作权被侵犯,著作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和权利范围。
2、在作品上标注著作权信息,如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创作时间等。
3、加强内部管理,防止作品被他人非法获取、复制或传播。
4、与合作伙伴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或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定期进行著作权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行为。
6、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帮助,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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