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牌照的有效时间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可以简单归纳如下:
1、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临时车牌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
2、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临时车牌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
3、特殊情况:如机动车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或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核发的临时车牌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
无论是本行政区域内行驶还是跨行政区域行驶,临时牌照最多可以申请三次。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牌照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上高速的。临时牌照分为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和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其中,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行驶的,包括高速公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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