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之后,没有解除的不算后赡养义务;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有和养父母共同生活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成年子女。而赡养义务的主体是有赡养能力的成年亲生子女和有和养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没有解除该关系的养子女以及有和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而赡养义务的对象除了亲生父母外。还包括有与养子女或者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养父母、继父母。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只需物质赡养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后赡养义务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赡养义务,它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有与养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成年子女。只是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养父母生活费,不用进行精神赡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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