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人员不一定是有罪的。留置是监察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法定条件包括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以及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主要是为了方便监察机关的调查,而不是直接证明其有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置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规定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的相关条款,确保了对被调查人员的留置措施在时间和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经出示相应证件,民警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权进行留置审查,时间一般在24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48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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