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即按照员工本人的标准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即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员工的社保权益不受影响。
如果因为长期停工无法继续运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或停缴手续。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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