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是合法的,但前提是代持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相关约定。
如果代持行为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合法权益,那么代持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产生其他法律责任。
相关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持股权存在多方面的风险,主要包括:
1、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尽管股权代持协议在原则上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如果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等,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2、显名股东(名义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权益的风险: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名义股东可能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滥用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甚至擅自处置股权(如转让、质押),从而侵害隐名股东的权益。
3、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尽管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隐名股东如果想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需要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这一过程可能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和障碍。
4、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在股份代持结构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显名股东面临债务纠纷,其债权人可能申请法院对代持股份进行强制执行。此时,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执行请求,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5、其他风险:还包括公司股权比例变化导致的利益稀释风险、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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