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所需要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是一项违法成本,属于不应该发生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账务处理时,可以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1、欠缴滞纳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积极补缴欠缴税款,并主动提供其他单位和个人偷逃税款线索的,经查属实,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中,积极配合检查,及时足额缴纳查补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清全部欠缴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补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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