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补助并非终身领取,而是根据遗属的年龄、劳动能力、家庭状况以及当地政策等多种因素来确定的。在子女成年或遗属丧失领取条件(如再婚、就业等)后,补助会停止发放。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1、供养人条件:供养人需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2、被供养人年龄条件:男性被供养人需年满60周岁。女性被供养人如非因工去世的供养人,需年满50周岁;如因工去世的供养人,女性被供养人需年满55周岁。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但尚在学校学习。
3、被供养人劳动能力条件:被供养者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
4、被供养人其他亲属条件(如适用):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但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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