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需要事先取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擅自改变手术范围或方案,且并未处于危急情况下,这属于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为,如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危急情况下,手术过程中变更治疗方案通常是合法的,但前提是这种变更必须是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并且是在无法及时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如果并发症是手术的正常风险,且医务人员已尽到告知义务并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则医疗机构可能不承担责任。
如果并发症的发生是由于医院或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如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违反诊疗规范等,则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一般两个月内可以完成赔付。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则需在三年内提起诉讼,并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后才能确定赔付时间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