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证取酬”定义
“挂证取酬” 是指公职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将其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如建造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等)违规挂靠至企业,以获取报酬,但本人并未实际参与该企业的工作或提供服务。
核心特征:
1.“证在人不在”:证书注册在企业,但持证人未实际到岗工作。
2.“空手套白狼”:通过证书挂靠获取经济利益,属于变相的“吃空饷”。
3.“利益输送”:部分挂证行为可能涉及企业通过支付报酬,换取持证人在审批、监管等方面的便利。
二、“挂证取酬”的法律性质与风险
1. 法律性质
违反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和使用需遵循相关法规,挂证行为属于滥用证书,扰乱行业秩序。
违反廉洁纪律:
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人员挂证取酬,涉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违反党纪国法。
涉嫌犯罪:
若挂证取酬涉及受贿、行贿或利益输送,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 典型风险
行政处罚:
挂证行为被查实后,持证人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证书等处罚。
党纪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可能被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甚至开除公职等处分。
刑事责任:
若挂证取酬金额较大,或涉及企业资质造假、安全事故等,可能被追究受贿罪、行贿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挂证取酬”的典型案例
案例1:公职人员挂证取酬被处分
事实:某市住建局干部张某将其建造师证书挂靠至某建筑公司,每年收取费用3万元,未实际到岗工作。
处理: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政务记过处分;
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
案例2:企业资质造假引发安全事故
事实:某建筑公司通过挂证方式获取一级建造师资质,实际施工时因技术负责人能力不足,导致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
处理:
公司被吊销资质;
挂证人员被吊销证书,罚款3万元;
公司负责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例3:挂证取酬涉嫌受贿
事实:某国企负责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注册会计师资证书挂靠至某审计公司,并帮助该公司承接业务,收取费用20万元。
处理: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三)买卖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以及从事其他营利活动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五)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挂证取酬”属于违法行为。
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挂靠证书获取报酬的行为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挂证取酬”的违法性质与法律后果
1. 法律性质
违反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和使用需遵循《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规,挂证行为属于滥用证书,扰乱行业秩序。
违反廉洁纪律:
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人员挂证取酬,涉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违反党纪国法。
涉嫌犯罪:
若挂证取酬涉及受贿、行贿或利益输送,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 典型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
挂证行为被查实后,持证人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证书等处罚。
党纪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可能被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甚至开除公职等处分。
刑事责任:
若挂证取酬金额较大,或涉及企业资质造假、安全事故等,可能被追究受贿罪、行贿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买卖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以及从事其他营利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五)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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