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证取酬”的定义
“挂证取酬”是指个人将自身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如建造师、医师、会计师等)注册到非本人实际工作的单位,并从中获取报酬的行为。该行为通常涉及虚假挂靠、证书出租等违法操作,扰乱行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二、可能面临的处罚
1.行政处罚
吊销证书: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若存在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行为,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罚款:违法所得需全部没收,并可能面临额外罚款。
行业禁入:根据《行政处罚法》,被吊销证书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
2.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若“挂证取酬”行为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受贿罪: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挂证”,可能构成受贿罪,最高可处死刑。
3.民事责任
赔偿责任:若因挂证行为导致项目质量或安全问题,挂证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招投标等。
法律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罚款与吊销证件的法律依据
1. 建筑行业
法律条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三十四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案例:
某项目经理将建造师证书挂靠至多家企业,被查实后罚款2万元,并吊销证书。
2. 医疗行业
法律条款: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
第十八条:医师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
处罚:
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
某医生将执业证书挂靠至私立医院,被吊销证书并罚款2万元。
3. 会计行业
法律条款: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案例:
某会计将注册会计师证书挂靠至空壳公司,被吊销证书并罚款3万元。
二、处罚流程
1.调查取证:主管部门(如住建部、卫健委)通过举报、抽查等方式发现线索。
2.立案审查:确认存在“挂证取酬”行为后,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3.听证程序:当事人可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理由。
4.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违法情节,决定罚款金额及是否吊销证件。
5.执行处罚:罚款需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吊销证件需收回并公告。
三、常见问题解答
1.“挂证取酬”是否一定被吊销证件?
不一定。首次违规且情节较轻的,可能仅罚款;但多次违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然吊销证件。
2.吊销证件后能否重新注册?
建筑行业:吊销后5年内不得注册;
医疗行业:吊销后需重新考试并满足其他条件;
会计行业:吊销后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如涉及犯罪)。
3.罚款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违法所得、行为次数、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定,最高可达3万元。
法律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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