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差异。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则通常被视为预付款,是合同一方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款项,不具有担保功能。
定金一旦交付,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合同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原则上应予以退还,不产生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订金则没有这样的数额限制,其数额通常由双方根据交易习惯或协商确定。
定金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而订金则广泛适用于各类合同,只要双方同意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定金交付后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定金能否退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因为给付定金的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如无故反悔、拒绝签订等,那么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反之,因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如拒绝签订、提出不合理条件等,那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双方就定金退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协商解除定金约定,并按照协商结果退还定金。
合同未能签订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定金退还问题,或者根据公平原则由法院酌情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