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刑2年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若其犯罪情节虽应判处死刑,但非必须立即执行,则宣告缓期2年执行。
考验期内,若罪犯无故意犯罪行为,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若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缓期期间重新计算并备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未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需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命令,死缓判决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重大立功表现需满足“突出贡献”或“避免重大损失”等条件,例如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关键线索协助侦破重大案件、在自然灾害中抢救国家财产或他人生命等。认定需经司法机关综合评估,并作为减刑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条: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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