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质证发生于法庭调查阶段。
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需就法庭上出示的各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进行陈述、说明、辨认与辩驳。
这一阶段旨在让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充分发表对证据的意见,使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得以全面审查,为后续的法庭辩论和裁判奠定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庭质证是指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材料,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两方面进行质疑、说明、解释、辩论等活动。
证据能力关乎证据能否被法庭采纳,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等;证明力则涉及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
通过质证,可剔除非法证据,明确有效证据的证明价值,帮助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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