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需综合考量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后果严重性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2025年,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赔偿标准,形成分级量化+地区差异的双重规则体系。
一、分级量化标准
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分为严重损害与一般损害两类,并设定五级赔偿幅度。
1.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五个等级,适用于死亡、重伤、精神疾病等情形。
2.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四个等级,适用于轻微伤害但造成精神痛苦的情形。
二、地区差异规则
各地法院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细则,形成差异化标准。
1.安徽省:伤残赔偿金不低于5000元且不高于8万元,死亡赔偿金不低于5万元且不高于8万元。
2.福建省:一般侵权行为赔偿1000元至1万元,严重侵权行为赔偿1万元至5万元,特别严重侵权行为赔偿5万元至10万元。
3.四川省:残疾赔偿金上限为10万元,计算公式为“10万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死亡赔偿金按平均生活费计算20年。
4.陕西省:致人死亡或残疾的赔偿上限为2万元,特殊情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可突破至5万元。
三、责任比例的调整规则
若受害人存在过错,法院将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减少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中死亡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需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与保险优先原则双重规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直接影响赔偿比例。
1.机动车之间事故: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若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一方不赔偿。
二、保险优先赔付的规则
1.交强险优先赔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可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2.商业险补充赔付
若交强险不足,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合同约定赔付。但需注意,部分商业险条款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为免责范围,此时需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交强险需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受害人可请求优先赔付。这一规则突破了传统保险合同精神损害免责的约定,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但如果受害人交的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赔付以合同约定为准。
1.若合同明确约定赔付:保险公司需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2.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免责:保险公司通常不赔付,此时需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在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时,法院可能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及司法解释,判决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赔付责任。
此外,即使保险公司需赔付,其金额也受双重限制,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赔付额;法院可能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调整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