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属于国家所有。
这意味着个人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可依法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土地使用权若系被继承人合法取得(如通过出让、转让、承包等方式),则属于遗产范围,可通过遗嘱继承。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土地使用权继承的审查重点包括:
1、使用权合法性:
需确认土地使用权是否经法定程序取得(如签订承包合同、办理登记)。
使用权存在争议(如未缴纳出让金、违反规划用途),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2、遗嘱形式合法性:
遗嘱需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需本人书写并签名,代书遗嘱需两名见证人)。
遗嘱形式违法,继承可能被否定。
3、集体“四荒”土地的特殊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且在期限内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或参股联营。
但此类土地使用权的继承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合同或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被征收后,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这是土地征收的核心法律后果。
关于征收后的使用权归属,需区分两种情形:
1、征收为国有土地后的使用权:
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由政府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如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
2、征收补偿后的原使用权人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应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原使用权人虽丧失土地所有权,但可获得补偿款、安置房等权益。
原使用权人未获得补偿,可依法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征收后使用权归属的审查重点包括:
1、征收程序合法性:
需确认政府是否依法发布征收公告、组织听证、落实补偿安置措施。
程序违法(如未公告、补偿不足),原使用权人可主张征收无效。
2、使用权转移登记:
征收完成后,政府应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未登记,原使用权人可能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益。
国家因修建公路征用土地后,剩余土地的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剩余土地在征收范围内:若剩余土地系因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际使用,但仍在征收范围内,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原使用权人不能自然恢复对该土地的使用权。
2、剩余土地在征收范围外:若剩余土地未被纳入征收范围,且原本属于集体所有,则其所有权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建公路征地后的剩余土地归属问题需遵循以下程序:
1、核实征地范围:政府应发布征地公告,明确征收土地的具体范围。原使用权人可要求政府提供土地测量报告,确认剩余土地是否在征收范围内。
2、办理确权手续:若对剩余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原使用权人可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土地确权,明确权属状态。
3、申请补偿或归还:若剩余土地未被征收但已被占用,原使用权人可依法向政府申请归还或要求合理补偿。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剩余土地归属的审查重点包括:
1、征地协议的完整性:需确认政府是否与原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明确征收范围。若协议未覆盖全部土地,剩余土地可能仍归原使用权人。
2、公共利益必要性:若政府拟继续使用剩余土地,需证明其符合公共利益(如扩建公路),并依法办理新的征收手续。
土地使用权继承、征收后归属及征用剩余土地的处理,本质是法律对土地权益的精细化保护。2025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在认定土地权益时,既严格遵循法律条文,也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与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