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转让的违法性核心在于是否破坏“资质与主体资格的法定绑定”。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资质证书。
这一条款明确,资质证书作为企业合法经营的法定凭证,其效力与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直接关联,擅自转让将导致资质管理秩序混乱,危及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
资质转让的违法性还体现在程序瑕疵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资质变动需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提交净资产、注册人员等指标的核定材料。
转让方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或资质来源存在伪造、行贿等违法行为,转让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法,相关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资质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需以《民法典》合同编为基本框架,结合行业特殊性进行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在资质转让领域,若合同内容直接违反《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对资质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或规避《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资质变动的法定程序,则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资质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呈现“双重标准”:
1、形式合法但实质违法:若合同以“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为名,行资质转让之实,法院将穿透合同形式,认定其本质是规避法律对资质转让的禁止,从而判决合同无效。
2、程序合法且实质合规:若资质变动基于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且履行了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则相关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资质转让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遵循“主体资格法定变更+资质条件重新核定”的双重逻辑,而合同效力则需通过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规性的双重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