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手是否构成互殴,首要前提是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互殴的核心特征是双方均具有主动攻击对方的故意,而正当防卫中的还手则是为了制止他人的不法侵害,主观上无攻击意图。
司法实践中,认定互殴需证明双方均以伤害对方为目的,且行为具有双向性,例如双方因口角发生争执后,均主动使用拳脚或工具攻击对方,即便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后续的还手若超出制止侵害的范畴,转而以伤害对方为目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互殴。
反之,若还手方的主观目的是阻止对方继续实施殴打、辱骂等不法行为,且未主动发起攻击,即便造成对方一定损伤,也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互殴。
防卫时机的合理性是区分还手与互殴的重要维度,正当防卫要求还手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若侵害已停止或已被有效制止,还手方仍继续攻击对方,则可能转化为互殴或故意侵权。
如对方的殴打行为已停止并转身离开,还手方仍追上去击打对方,此时因不法侵害已结束,后续的攻击行为失去防卫属性,可能被认定为互殴;而在对方持续殴打、拖拽的过程中,还手方为摆脱控制、阻止对方继续伤害而实施的反击,因处于侵害进行中,更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同时,若侵害尚未开始,一方因预判可能被攻击而主动出击,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可能与后续对方的反击共同构成互殴。
防卫限度的适当性是判定还手是否过当、进而是否转化为互殴的关键标准,正当防卫要求还手行为的强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基本相当,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若不法侵害仅为轻微的推搡、辱骂,还手方却使用刀具、砖块等凶器攻击对方,或在对方已无力反抗时仍持续攻击,导致对方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此时因防卫限度明显过当,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反之,若不法侵害强度较大,如对方使用凶器攻击、多人围殴,还手方为保护自身安全使用相应手段反击,即便造成对方一定损伤,也因防卫限度合理,不构成互殴。
行为的主动性与被动性也是司法认定的重要参考,互殴通常表现为双方均有主动发起攻击的行为,而正当防卫中的还手具有被动性,是对不法侵害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