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罪羁押赔偿的法律依据
1.核心条款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该条款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即仅当公民被最终认定为无罪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存在犯罪事实,即使羁押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如超期羁押),国家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赔偿范围包括:
错误拘留:对无犯罪事实或无重大犯罪嫌疑的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错误逮捕:逮捕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宣告无罪;
错误判决: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执行。
二、赔偿标准的确定
1.日赔偿金计算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通知,2025年无罪羁押赔偿的日标准为315.94元。该标准由国家统计局提供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并经人社部公式计算得出。
2.赔偿期限的认定
赔偿期限以实际羁押天数为准,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若羁押期间存在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等情形,国家仅对实际执行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
1.一般规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及司法解释,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遵循“谁行为,谁负责”原则:
错误拘留:由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错误逮捕: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错误判决: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2.再审改判的特殊情形
若案件经再审改判无罪,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需结合生效判决的作出法院:
被告人未上诉且未经二审的,原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无罪羁押赔偿的例外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以下情形不适用无罪羁押赔偿: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未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罪羁押赔偿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其通过明确赔偿范围、标准及程序,既保障了公民在公权力侵害时的合法权益,也约束了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