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承担比例的法定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遵循“责任大小优先,平均分担例外”的原则:
1、按责任大小确定
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首先根据各自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要素综合判定。
2、难以确定时平均分担
若责任大小无法明确(如共同危险行为中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视为份额相同,各责任人平均承担赔偿义务。
此规则体现了法律对权利人保护的倾斜,避免因责任划分不清导致救济落空。
二、追偿权的行使与限制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身份额的连带责任人,享有法定追偿权,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1、追偿范围
仅能就超出自身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主张,且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2、抗辩权转移
被追偿的连带责任人可向追偿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免责条款生效等)。
3、按比例分担规则
若被追偿人无力履行,其他连带责任人应在未履行份额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三、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分配
1、法律特别规定优先
部分领域对连带责任比例作出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明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内部可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分担。
2、当事人约定效力
若连带责任基于合同产生,当事人可约定责任比例,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
连带责任的承担比例以“责任大小”为核心,辅以“平均分担”兜底,既保障了权利人获赔的充分性,又通过追偿权实现了责任人之间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