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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不让3天走要等招人算违法吗

大律师网 2025-11-21    100人已阅读
导读: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后,不少劳动者会遭遇公司要求等招到新人交接才能离职的情况,疑惑自身是否必须遵守,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实则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公司批准,更无需等待招人接替。

一、试用期辞职不让3天走要等招人算违法吗

  试用期辞职时公司要求等招人才能走的行为属于违法,这一结论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与立法精神支撑。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均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核心是保障试用期作为双向考察阶段的灵活性,无需以用人单位同意或招到接替人员为前提。

  法律并未为试用期辞职设置等待招人的附加条件,公司的此类要求本质上是对劳动者离职权的限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类似条款,也因与法律冲突而无效。

  劳动者提前三日履行通知义务后,劳动关系即产生解除的法律效力,三日期满后劳动者有权直接离职,公司不得阻挠或变相拖延,更不能以此为由克扣工资或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者履行通知义务时,建议以书面形式留存证据,确保通知行为的合法性与可追溯性,同时配合公司完成合理的工作交接,这是劳动者的附随义务,但交接的完成与否并不影响离职权的行使,公司不能以未交接完或未招到人为由限制劳动者离开。

二、试用期辞职不让走能告到劳动局吗

  试用期辞职公司不让走时,劳动者向劳动局投诉是合法且有效的维权途径,这一权利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与行政监管基础。

  劳动局的核心职责之一是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公司在劳动者已履行提前三日通知义务后,仍以各种理由阻挠离职、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或克扣工资,均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恰好属于劳动局的监管与查处范围。

  劳动者向劳动局投诉的前提是已依法履行试用期辞职的通知义务,即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辞职意愿,且留存了相关通知证据。

  投诉的核心诉求可包括要求公司停止阻挠离职、依法办理离职手续、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结清的福利待遇等,这些诉求均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局会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投诉时,劳动者需向劳动局提供明确的用人单位信息、自身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辞职通知的留存证据及公司阻挠离职的相关证据,确保投诉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以便劳动局高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试用期辞职不办理离职手续有什么后果

  试用期辞职不办理离职手续,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言,均可能产生一系列不利后果,核心源于离职手续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衔接程序,承载着权利义务清算的重要功能。

  劳动者若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虽已履行提前三日通知义务,但未完成工作交接这一附随义务,可能导致公司业务衔接受阻,若因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从劳动者权益角度看,不办理离职手续可能导致薪资结算延迟或克扣,公司可能以未交接为由拖欠未结清工资、奖金或福利待遇;同时,社保、公积金的转移手续无法正常办理,影响后续就业时的社保续缴与权益衔接。

  此外,部分公司可能因未办理离职手续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而离职证明是新工作入职的重要凭证,可能间接影响劳动者的再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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