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存在多方面显著区别,以下是主要差异:
一、产权性质
经济适用房:土地为划拨性质,业主拥有有限产权,需满5年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才可上市交易,交易时需缴纳房屋评估价10%-20%的土地出让金。
商品房:土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业主拥有完全产权,可自由交易、抵押、继承。
二、建设目的
经济适用房: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具有保障性。
商品房:以盈利为目的,面向市场销售。
三、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房:价格由政府指导,通常比同地段商品房低30%-50%。
商品房:价格由市场决定,受地段、成本、供需等因素影响。
四、购买资格
经济适用房:需满足户籍、收入、住房面积等条件,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等。
商品房:无严格限制,只要具备购房能力即可购买。
五、房屋质量与配套
经济适用房:为控制成本,部分可能存在建筑质量、设施老化等问题,配套设施标准相对较低。
商品房:通常注重品质和配套,建设标准较高。
六、物业管理费
经济适用房:政府调控物业费,费用较低。
商品房:按市场服务标准收费。
七、交易限制
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后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并经政府审核。
商品房:无交易年限限制,可自由买卖。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但受严格的条件与程序限制,核心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未满足条件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关键的限制是上市交易年限,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买卖,需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满5年上市交易时,购房者需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缴纳后房屋性质转为商品房,方可办理产权过户。
此外,经济适用房买卖需符合产权登记要求,确保房屋无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且卖方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适用房买卖与上市交易管理实行属地化原则,各地可在办法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交易年限、收益缴纳比例等作出细化规定。
未满5年擅自交易经济适用房,如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限制,该交易行为无效,买方可能面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风险,且双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实行严格审核,违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政府有权责令退回或按规定补缴相关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