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出差作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其本质是劳动者为完成特定工作目标而离开常住地的工作行为,因此出差期间原则上属于工作期间。
然而,并非所有出差时间均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工作时间”。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是否实际提供劳动”作为核心判断标准。
劳动者在出差途中仅处于通勤状态(如乘车、候机),未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如处理文件、沟通业务),且可自由支配时间(如休息、娱乐),则该部分时间一般不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出差提前出门是否算加班,需结合“工作时间延长”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两种情形判断。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其一,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若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提前出发导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如原定9:00上班,但因出差需6:00出发,途中耗时3小时),且提前出发的目的是完成工作任务(如赶早班机、避开交通高峰),则超出部分应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
其二,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工作:若出差时间涵盖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且劳动者在此期间实际提供了劳动(如参加会议、现场勘查),则用人单位需支付200%(休息日无法补休时)或300%(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但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仅处于出差途中(如乘车、候机),未从事具体工作,则不构成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以“出差补贴”替代加班费。
出差补贴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公出差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的补偿,其性质与加班费不同。
劳动者确有加班事实,用人单位需在支付补贴的同时,依法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