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时长与劳动合同期限严格挂钩: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3个月试用期,需满足“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前提条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并缴费。
试用期不交社保的行为,直接违反以下规定:
《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加收滞纳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未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若单位拒绝,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罚款;劳动仲裁机构若认定单位违法,将裁决补缴社保并可能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诉求。
试用期辞退补偿问题需分情况判断:
1、合法辞退:
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未通过技能考核、未达到业绩标准等),或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定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如需提供明确的录用条件、考核记录等证据。
2、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如以“不合适”等模糊理由辞退),或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违法解除时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二倍,即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