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款明确将“谎报警情”列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典型行为,其立法逻辑在于:报假警会直接导致警力资源错配,例如虚假火灾报警可能引发消防部门全员出动,而真实火情却因资源不足无法及时扑救。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以情节轻重为核心。若报假警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但存在主观故意(如因私人恩怨恶意举报),通常适用“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导致警力大规模出动、影响正常警务工作(如虚假恐怖袭击报警引发交通管制),则属于“情节较重”,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若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假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将在基础处罚上从重处理,例如合并处以十日拘留与五百元罚款。
当报假警行为超越行政违法范畴,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时,将触发刑事追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立案的关键在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以下要素综合判断:
一、虚假信息的传播范围(如引发跨区域恐慌);
二、警力资源损耗程度(如调动多部门联合处置);
三、实际危害后果(如导致他人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
例如,虚假爆炸威胁报警引发商场大规模疏散,并造成踩踏事故的,即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标准。
此外,若报假警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诬告陷害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条款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