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退休军人死亡后,其遗属可领取的丧葬费和抚恤金金额因死亡性质及军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及2025年各地落实政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可领取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如下:
1.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
一次性抚恤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
增发情形:退役军人生前获得荣誉称号(如中央军委授予的八一勋章)或立功(如一等功、二等功),遗属可额外增发抚恤金。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增发35%,军区级单位授予增发30%,一等功增发25%,二等功增发15%,三等功增发5%(多次立功按最高等级计算)。
2.病故军人
一次性抚恤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
增发情形:与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相同,退役军人生前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遗属可额外增发抚恤金。
3.丧葬补助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后,由发给定期抚恤金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二)普通退役军人
对于所有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退役军人(如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其遗属可领取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如下:
1.一般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原定期生活补助。
2.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去世后发放12个月原残疾抚恤金。
社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领取的丧葬费和抚恤金金额因地区、身份(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及缴费年限等因素而异。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通常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抚恤金则根据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金时长综合计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则按不同情形计算,标准通常更高。以下为具体说明:
(一)企业退休人员
1.丧葬补助金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一次性抚恤金
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具体规则如下: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对于退休人员,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1.丧葬费
部分地方实行定额发放,如5000元、6000元、7000元不等,具体数额因地而异。
2.抚恤金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的: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三)地区差异
1.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高,因此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也相应较高。
2.经济欠发达地区:遗属领取的最高抚恤金可能仅在4万至8万元区间,加上丧葬补助金,总额与发达地区差距较大。
企业员工死亡后,其遗属可领取的丧葬费和抚恤金金额因死亡性质(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因工死亡
企业员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以下三项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非因工死亡
对于企业员工非因工死亡的情况,其遗属可领取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则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进行计算,具体如下:
1.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2.抚恤金
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具体规则如下: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对于退休人员,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发放月数相应减少1个月,但最低保障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