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没人住并非必然被收走,村集体收回需满足法定条件并履行严格程序,《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对此有明确界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村集体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从实践来看,闲置宅基地被收回的常见情形为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此时村集体可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
需注意,地随房走是宅基地管理的重要原则,闲置宅基地上有合法房屋,即使长期无人居住,在房屋存续期间,宅基地使用权仍归房屋所有权人,村集体不得收回。
此外,农户因外出务工等合理原因暂时闲置,且房屋完好或已办理建房许可待动工,村集体亦不能随意收回。收回程序上,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保障农户的知情权与申辩权。
闲置宅基地被学校占用,需区分占用性质采取不同维权措施,核心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明确权属、固定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学校占用系为公益事业建设且履行了法定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村集体应事先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给予适当补偿后,报经批准收回宅基地再交由学校使用,未补偿或未履行程序的占用仍属违法。
系学校非法占用,使用权人可按固定证据—基层调解—行政处理—司法救济的流程维权。
1.固定证据:收集核心证据,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审批文件等权属证明,以及占用现场照片、视频等侵权证据。
2.基层调解:可向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申请调解,促成学校返还或补偿。
3.行政处理:调解无果的,可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查处非法占用行为,责令学校退还土地。
4.司法救济: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服或学校拒不履行的,可向宅基地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宅基地并赔偿损失,诉讼时效为三年。涉及权属争议,需先向乡镇政府申请确权,再开展后续维权。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处理需遵循依法自愿、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土地管理法》及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主要有四种合规路径。
1.自愿有偿退出
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相关精神,进城落户且不再需要宅基地的农户,可向村集体书面申请有偿退出,获得相应经济补偿,退出后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统一规划利用。
2.内部转让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需经村集体同意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确保受让方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3.盘活利用
依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在依法自愿前提下,可通过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开发,改造为民宿、农耕文化展馆等,或由村集体统筹用于发展乡村产业。
4.复垦或村集体收回
对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或农户自愿交回的,村集体可按程序收回,符合条件的可进行土地复垦转为耕地,或用于建设乡村公共设施。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尊重农户意愿,保障其合法权益,严禁强制处理闲置宅基地,确保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