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拆迁或改造,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并公开。宅基地所有权始终归村集体所有,农户仅享有使用权,拆迁后该权利可随新房延续或转化为补偿款。危房改造后的房屋产权明确属于原房主,政府补贴不构成共有产权。
农村宅基地的评估并非简单按市场买卖定价,而是受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不得随意对外转让。其评估通常用于继承、拆迁补偿或内部流转等特定情形,价格受区位、政策、房屋状况等多重因素影响,但不存在统一市场价格。
户口迁出农村后,宅基地和承包地是否还属于自己,不能一概而论。法律明确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三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因户口迁移而强制收回。但若整户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地可能被依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