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证丢失后,权利人应第一时间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并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村委会核实情况属实后,会出具宅基地权属及使用情况的书面说明,作为后续补办依据。
随后,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前往乡镇自然资源所或县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补证申请。部分地区已将宅基地纳入统一不动产登记体系,需按不动产权证书流程办理。
登记机构受理后,会核查原始登记档案,并在村务公开栏或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无异议的,方可核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补发宅基证。
补办过程中,不得收取所谓“加急费”“关系费”,所有流程均依法依规进行。如遇推诿或拖延,可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污损、破损、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地上房屋属于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可凭房屋继承权证明,申请将宅基地使用权一并登记至自己名下。
继承人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如果继承人户口已迁出或已在别处取得宅基地,则只能继承房屋,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办理过户需先完成继承公证或通过法院确认继承权,再持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宅基证(如有)、死亡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村委会需出具同意继承使用宅基地的意见。
登记机构审查通过后,将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新的使用权人,并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整个过程强调身份合规与程序合法,任何私下“更名”或“转让”均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继承,但因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登记。
宅基证丢失或登记人死亡,都不是无法解决的问题,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关键在于身份资格、材料齐全和部门协同。建议提前咨询村委会和不动产登记窗口,避免走弯路。宅基地关乎基本居住权益,依法处理才能保障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