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分配的,只要该户在村集体中仍有成员,即使个别成员迁出户口,宅基地使用权不受影响。房屋作为私有财产,其所有权仍归原权利人所有,可继续使用宅基地。
如果整户户口全部迁出,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地上房屋仍然完好存在,基于“地随房走”原则,权利人仍可继续使用宅基地。村集体不能以户口迁出为由强行收回,更不能拆除合法房屋。
只有当房屋自然坍塌、灭失或被认定为危房且长期无人修缮时,村集体才可依法收回宅基地。此时收回的是空置土地,而非剥夺房屋所有权。因此,维护好房屋状态是保留宅基地权益的关键。
中央政策多次强调,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任何以户口迁出为借口收回宅基地的行为,均属违法。权利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不得强制退出。
土地主要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即使户口迁入小城镇,农民仍可保留土地承包权,也可依法流转。
如果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法律规定承包方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如果不主动交回,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但林地承包权通常不受此限。
需要注意的是,收回前提是“整户迁出”。如果家庭中仍有成员户口留在原村,且属于承包共有人,则承包关系继续有效,土地不会被收回。
此外,国家明确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退出土地作为落户条件。地方如有强制收地行为,属于违反上位法,当事人有权依法维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
户口迁出后能否迁回原村,取决于是否符合当地户籍政策和村集体接收意愿。法律未禁止户口回迁,但实际操作中需满足一定条件。
通常要求申请人无城镇社保、无稳定工作、在村内仍有合法住宅或直系亲属,并取得村民会议或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部分地方还要求原籍地有空余宅基地指标。
即使满足条件,公安机关也会严格审核,防止通过户口回迁变相获取集体资产权益。因此,迁回并非自动权利,而是需经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
特别提醒,一旦整户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再想迁回农村恢复农业户口,难度极大。建议在迁出前充分评估后果,避免权益受损。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具体迁入条件由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