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行为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等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五种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每种情形都有清晰的法定边界,不存在模糊地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判断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其实施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自始无效,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是指双方并非真实愿意实施该行为,仅是表面形式上的合意。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即使不违反明确法条,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双方故意勾结,共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虽均属于民法中的行为范畴,但两者在核心构成、法律效力、法律依据等多个方面存在本质区别,明确这些区别能帮助大家准确区分不同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事实行为无需意思表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无论其主观意愿如何,均会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核心是行为本身而非主观意思。
具体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核心构成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行为人需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表达自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愿,缺少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无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实施该行为会产生的后果,行为人无法通过自身意愿改变。
二、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法律的认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约定行为的法律效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有效。
三、主体要求不同,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或可撤销。事实行为对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无论行为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实施该行为均会产生法定后果。
四、是否可撤销或变更不同,民事法律行为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而事实行为一旦实施,其法律后果即确定,不存在可撤销或变更的可能。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有明确的五种法定情形,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在核心构成、法律效力等方面区别显著。大家需准确区分两者界限,规避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